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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银川市工改办制定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和规范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长效监管制度、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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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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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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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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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优化监管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二)依法行政,明晰权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简、放、并、转、调”相匹配的长效监管制度、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依法界定、科学划分市、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推进审批和监管权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消除不必要的管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宽进严管,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调节和行业自律作用,降低准入门槛,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有效衔接,依托信用中国(宁夏银川)平台、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推进审管信息互动共享,建立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审管协同机制,强化依法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四)公开透明,服务便民。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制度,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措施,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效能,正确处理审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新经济不断创新发展。注重准入与监管、惩戒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监管办法。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下放审批事项,要坚持审批与监管同步下放,及时调整监管层级;对审批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依法查处未经备案的市场主体;对取消前置审批的事项,要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对转入政府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要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
(二)做好“双告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双告知”职责,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及时推送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事中事后监管结果。确保申请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沟通顺畅,协调有力。
(三)重点监管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重点监管对象为:涉及重大安全事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事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和企业;容缺承诺事项;豁免承诺事项;取消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审批改备案事项。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四)强化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审管互动商讨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召集人和参加范围,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建立重点项目会商制度,研究会商重点项目审管联动中的具体事务。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由各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审管日常衔接,推进审管信息即时全面共享。加大对审批监管的衔接点、介入点及未履职、慢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审批监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五)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全力推进监管系统“一张网”的业务协同系统,整合各部门政务信息,以信用中国(宁夏银川)为平台,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搭建银川市信用监管新模式。全力推进“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宁夏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系统(银川旗舰店)”等系统信息互动共享,统一相关标准,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工作,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对同一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
(七)合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重点监察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制定合理高效的监管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合法守信的项目和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九)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预警机制。统筹推进各部门、各行业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系统,认真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充分利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平台、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不断优化“互联网+监管”平台。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形成全市信用信息“一张表”,进一步推进联动监管和信用预警,为各部门联合惩戒工作创造便捷的数据平台。
(十)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诚信“红名单”主体在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时开辟绿色通道,对失信“黑名单”主体实行有条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特别严重的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建立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制度,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明确公开时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开内容,严禁执法一刀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决定,要依法依规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及结果,提高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率,增强执法公信度。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十二)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充分发挥12345服务平台作用,方便公众参与监督;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场经营主体、小区物业、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审批、监管、执法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构建全方位市场管理新格局。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有效发挥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权责事项清单,建立审管联动、上下协同的管理体系。增强主动监管意识,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审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用活用实用好联络员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管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信息化、现代化。建立执法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监管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执法部门配合监管,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三)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对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批和监管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综合运用通报、审计等方式,加大对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敷衍塞责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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